山东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官方问答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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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为...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为夯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检验检测系统性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通过汇总总局相关问答与相关专家问答,希望为基层同事及相关行业答疑解惑。
1. 请问受市场监督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上门进行检测,需要提供的证件有哪些?2. 如被检测方想证实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专业性,是否可以要求检测方机构及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公司检测方面的资质认定及检测人员检测方面的专业证书?3. 请问是否必须有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及人员才能进行检测?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你好,留言收悉。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总局第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6月1日施行,该《办法》第26条规定,违反第13、14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请问: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行为,是应该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给予处罚,还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3万元处罚?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留言所咨询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作出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您好!我是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海洋环境调查时,经常需要到达预设经纬度的站点进行采样检测,或者到某处采样后需要记录经纬度,有专家提出这时除了检测参数需要计量认证之外,还需要“定位”能力通过计量认证,个人查阅相关资料后未能查到相关规定,与相关人员交流后也都表示只要定位所用GPS通过计量检定即可,请问这种情况下“定位”这一参数到底是否需要通过计量认证?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环境监测领域《水质 pH 值的测定 电极法》(HJ 1147-2020)方法重新发布后,需要重新进行资质认定,这个是否有点过于纠结于文字。内蒙资质认定部门因新方法未体现废止两字,不予进行变更。目前广大机构因此都需要开展一次扩项,我个人认为无此必要。市场监管总局能否对此统一一下说法或者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方法变更流程的梳理,谢谢。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已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标准发生变化,申请变更时,如涉及实质变化,需按照扩项办理;如不涉及实质变化,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国家认监委现今是否能申请(国人防【2017】271号文关于人防检验检测公司的资质认定)?
现国家认监委是否能申请办理(国认监认字的人防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如果可以,申请流程及周期需要多久。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为两级实施,你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相应资质认定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在39号令中的第十三条的(三)中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天然砂、海砂、淡化海砂的非产品检测能力CMA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