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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和定义是什么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21-04-06 热度:25287

什么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说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一...

什么是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说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一个机构?还是指“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两个机构?

我们来看“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的定义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个定义其实并没有给出“检验检测机构”中“检验”和“检测”的区别。

我们再看另外一份文件

认监委颁发的一份文件: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在对条款3的释义中这样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本评审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从事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总称。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结论:从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不同的,是有区别的,是三类从事不同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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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


86号令名称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名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名称由“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统称,而非特定称谓。一般来讲,向社会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不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测机构;向社会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又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机构:

1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测实验室


86号令关于“实验室”的表述,其外延过大,即包括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实验室,也包括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研究类、科研类实验室,而后者未纳入资质认定管理。同时,依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2000,相应国际标准为 ISO/IEC 17025: 2005) 的规定,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两大类,目前只有检测实验室纳入资质认定制度管理。在资质认定实际工作中,实施资质认定的主要是检测实验室。其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检测实验室,视为检测机构;以数据为基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的检测实验室,视为检验机构。


2以仪器设备为辅助的检查机构


对检查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认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量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计量认证。目前,暂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明确规定。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作为行政许可,上位法依据不足。而且《认证认可条例》规范的是从事与认证服务有关的检查机构,而非所有的检查机构。

  根据《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相应国际标准为 ISO/IEC 17020:1998)定义,检查机构是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这个机构可以是一个组织,也可以是一个组织的一部分。检查(inspection)是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对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对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过去观点,检查是依靠人的经验和判断,眼看、手摸,去现场进行判定,原则上不用仪器设备。但现在,越来越多使用便携仪器、移动设备,甚至通过移动终端联网,数据从现场直接传输到实验室。此种情形,很难用过去的“检查”来界定。在国家标准《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中均将“inspection”翻译成“检查”,但在《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中的注解中提出:“检查”有时也称为“检验”。

  纯检查活动,是以人的经验判断为主,可以考虑通过人员的从业或者执业资格的管理,来有效控制检查活动,此类检查机构无需行政许可。如果体现与国际接轨,增强权威性,可以向CNAS申请检查机构认可。因此,以仪器设备为辅助,需要以检测数据做为基础的检查机构,如果只出数据不出结果,可以视为检测机构;如果即出数据也出结果,可以视为检验机构,二者均可以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目前,《行政许可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有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表述。其表述,均可以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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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定义

可以做以下理解:

  (1)属于专业技术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把检验检测机构规定为“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确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由专业技术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各种专业技术组织数量众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不限定条件,放手让专业技术组织去实施检验检测,就会乱,达不到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监管的目的。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或者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合法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3)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4)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取得,主要是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5)检验检测的对象主要是产品,另外也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例如:司法鉴定机构、空气质量监测机构等。

  (6)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为自己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业技术组织作为中介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专业技术组织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专业技术组织不认真负责,让不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进入市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检验检测机构RB/T 214-2017中3.1条定义的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