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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采信检测实验室的结果,能否将实验室作为合格供方?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21-02-26 热度:23535

采信检测实验室的结果,能否不将检测实验室作为分包方,而作为合格供方?【CNAS官...

采信检测实验室的结果,能否不将检测实验室作为分包方,而作为合格供方?


【CNAS官方解答】


CNAS一CI01:2012 6.3.1 要求:通常情况下,检验机构应自行执行合同任务。当检验机构分包检验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时,应确保并能够证明该分包方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检验活动,适当时,应符合本准则或其他相关合格评定标准中有关要求的规定。


CNAS一CI01:2012 7.1.6 要求:当检验机构使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作为检验机构做出符合性决定的一部分,应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


采信检测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作为检验过程的输入或检验结果判断的一部分是检验机构经常发生的活动,如何判断其是分包行为而应遵守CNAS一CI01:2012 6.3.1 要求,还是使用外部信息作为检验过程的一部分而应遵守CNAS一CI01:2012 7.1.6 要求,主要看检验机构是否主动将一部分检验检测活动交给其他方进行还是直接采用实验室检测结果(包括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数据)。


上述问题应该认为是采信检测实验室的结果,应符合“7.1.6检验机构使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作为检验过程的一部分"的要求,可以不将其作为分包方,而作为合格供方去进行控制,应采取验证措施,验证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并能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