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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CNAS对报告的认可评审要求 ​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24-02-06 热度:7494

CNAS对报告的认可评审要求4.1在现场评审中,评审组应注重抽查报告,由评审组现...

CNAS对报告的认可评审要求

 

4.1在现场评审中,评审组应注重抽查报告,由评审组现场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与出报告的数量相匹配。

 

4.2 评审组应核查报告的以下内容:

a) 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以CNAS-CL01:2018的7.8条款为依据);

b) 信息的适宜性和充分性(以测试方法为依据);

c) 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d) 对客户提供信息的控制,需要时应以醒目的方式标识并做出免责声明;

e) 发出报告或数据的控制管理;

f) 报告的控制系统,应易于追溯报告编号,不得随机编号;

g) 认可标识使用及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

h) 客户现场试验出具报告的控制;

i) 客户现场试验原始记录的控制,是否含地点、设备、测试人员,以及必要时的环境信息;

j) 对目击试验的控制,应在报告中以显著的方式如实说明是目击试验。

 

4.3 评审组应重点关注原始记录与报告的符合性,可从报告追溯至原始记录。实验室应能够提供实验室活动过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只有测试结果的原始记录而不出具报告,但不应以试验报告取代原始记录。如果实验室不能提供原始记录及其它能证明实施过测试的相关记录或证据(如设备使用记录、自动化仪器内后台数据、相应样品上的测试痕迹等)、且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实验室的原始记录不真实,均视为没做试验出报告,按不诚信行为处理。

 

4.4 对初次申请认可的项目,包含扩项,要求每个申请认可的项目均应有相应的报告,(可以是内部报告或测试结果)。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检查每个申请项目的报告,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扩大报告抽样量。如果发现报告数量明显少于申请书填写的经历,实验室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可按申请信息不真实做出处理。

 

4.5 对于已获认可的项目,在认可评审中,评审组将重点关注实验室能力的有效保持以及对能力范围的监控情况。在定期监督评审和复评审中,评审组应重点抽查自上次评审以来发出的报告或结果,每个认可的项目均在抽查范围内。视实验室出具报告的情况,原则上对所抽查的测试项目,每个项目在可行时至少查3份报告,查阅的报告应为评审员的主动抽样。二年之内没有测试经历的项目,原则上不推荐认可。

注:对认可范围内同一测试项目有多个方法,方法的测试步骤和原理基本相同但属于不同系列标准的,例如GB以及对应的ISO、IEC等标准,如果实验室只有一个方法有相应的测试经历,其他类同方法视为有经历,但评审员需重点评审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否了解方法之间的差异。如果实验室人员不能明确说明方法之间的差异,没有测试经历的方法不予认可。

 

4.6 在安排评审组时,应考虑评审组抽查报告的工作量,需要时适当增加人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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