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获证机构名称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机关名称 | ||||
机构地址 | ||||||||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最高管理者 | 技术负责人 | 授权签字人 | (依次列举)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自查发现(选择): A:符合;B:不符合;C:不适用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提供有关法人证书的编号,上传有关证书(批准文件、授权文件)扫描件。 (1)企业制的,应取得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获证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所属法人的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异地(跨地市)设立机构,且该机构自行收样、自行检验检验、自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对待,在当地取得资质认定;若异地设立的机构不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但承担部分检验检测项目的,应作为分场所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
3 | 机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 | ||||||
4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合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或相关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规定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文件、程序或相关规定。 | ||||||
5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心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
6 | 机构的人员管理规范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有关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据表明员工仅在本机构执业。 (2)检验检测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的技术能力要求;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 ||||||
7 | 机构的档案管理符合要求 | 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检测档案,留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
8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有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应有检验检测专用章与机构公章意义的法律地位的授权文件;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CMA)以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出报告时,应注明“内部参考,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字样; | ||||||
9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分包给具有取得相关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明确标注分包的相关情况。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
10 | 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监督自己按时落实;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核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3)编制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并对社会公布; | ||||||
11 | 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制定制度,审核检验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取得资质认定; (2)随机抽取检验检测报告,审核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地址范围、时间范围以及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出具报告的情况。 | ||||||
12 | 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 (1)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2)不存在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结果;擅自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报告结果等违法行为。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证书和标志。 (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间不得不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认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且不擅自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适用时)。 (5)不存在向社会推荐产品,开展产品监制、监销等违法行为;食品检验机构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 ||||||
13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有关要求,检验检测能力得到有效维持。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运行有序,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 ||||||
14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
总体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