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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栏目:政策法规 时间:2022-11-14 热度:16548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国家制定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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