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CNAS-CL01-A025:202x 网上公示征求意见解读之人员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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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A025:202x 网上公示征求意见解读之人员2021年8月...
CNAS-CL01-A025:202x 网上公示征求意见解读之人员2021年8月27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了组织修订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通知,意见征集截至时间是2021年9月10日,根据201年8月12日-13日CNAS组织的校准领域培训会议的内容可知,本次修订稿旨在加强校准实验室的管理,提出的一些新的要求更加严格,征求意见是为了获得更多有建设性、更有利于该行业规范性的意见,想要改变该文件原要求的希望不大,因此拟从事校准领域的机构和已获得校准CNAS认可的实验室应抓紧时间学习,并做好相关准备,尤其是人员资质的准备,因为根据CNAS发布的修订说明,该文件过渡期拟为2年或1年半,待准则正式发布实施后,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将无法获得或继续保持相关资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
一、文件修订原因
针对校准实验室认可领域存在的问题,为提高认可质量、规范校准实验室的管理和校准活动,对原文件的增加、修改相关条款。二、文件变化情况
删除了“3 术语和定义”中具体的术语及定义内容,仅描述“本文件采用ISO/IEC 17000和ISO/IEC指南99(VIM)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细化和具体规定了对校准人员、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的技术经历以及资格要求。对部分岗位引入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对开发实验室校准方法的人员和方法验证等规定了具体要求。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在标准设备报废后,应至少保留3年改为6年。增加了对在非固定场所实施校准的具体要求,如对人员的监控、对技术记录、过程记录(如差旅费用报销凭证)等的要求。删除了能力验证频次等其他相关规则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附录A改为“对在非固定场所实施的校准活动的补充说明”,包含原现场校准活动,且扩大了适用范围。附录B改为“不宜在非固定场所实施校准的测量设备”。原附录B“相关概念的说明”中的现场校准、远程校准、在线校准等内容调整到附录A的A.1.1“相关概念”中,删除了部分概念的说明。增加了不宜在非固定场所实施校准的测量设备清单,供实验室和评审组参考。 三、过渡时限及过渡期安排
从该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校准实验室的人员要求更加严格和明确了。
第一,授权签字人需要满足二级或一级注册计量师 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要注意:本专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为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自然科学、 计量技术等相关系列职称,不按照“同等能力”认定。 也就是说授权签字人必须拥有二级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证书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证书,不存在通过工作经验来证明同等能力的情况了。
第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的校准技术工作经历,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 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这里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也提高了,要求一级注册计量师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也是不存在通过工作经验来证明同等能力的情况。
第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校准人员应与实验室签订劳动 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这里明确强调了,“根据相关法规,退休人员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不能聘请退休人员担任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了。
第四, 对社会(所在组织之外的客户)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的每个校准专业领域应至少 1 人取得二级(含)以上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或具备该校准专业领 域 3 年以上校准工作经历。
注 1:已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因人员离职等导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实验室应立即自行暂停相关校准能力,直到重新满足本条的规定。该“暂停”由实验室自行控制,并保留相关记录。
注 2:本条中“每个校准专业领域应至少 1 人”涉及的人员不重复统计,即同一名人员不能重复统计在多个校准专业领域。